【以案说法】以“赠送物业费”承揽装修工程 小心成“空头支票”
被告黄某系修文县某小区业主。2019年12月,被告入住该小区时,与租用小区物业办公室的某装修公司签订《工程装修协议》等,约定由某装修公司对黄某的房屋进行设计和装修,某装修公司向黄某“赠送十年物业费”。之后某装修公司依约对黄某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结算装修款时扣除了黄某已经缴纳的一年的物业费。
2020年,某装修公司因经营不善注销,便未再向黄某支付约定要赠送的物业费,黄某也未再向该小区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该小区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2020年至今的物业费。庭审中,原告物业公司认可曾将物业办公用房租用给装修公司,但并不知道装修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赠送物业费的事实。而被告黄某认为,其是在物业公司的办公地点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物业公司履行合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不应由业主全部承担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黄某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该依约履行。物业公司为被告黄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至于某装修公司向被告承诺“赠送十年物业费”的约定效力是否涉及物业公司的问题,就本案而言,装修公司向被告承诺的“赠送”物业费应理解为代被告承担其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的物业费,原告物业公司并未参与到被告与装修公司的合同约定和履行过程当中装修,被告亦未举证证实其将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转移给装修公司取得了物业公司的同意,故被告不能据此免除其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被告可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向装修公司主张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即在债务转移中,在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转移时,该约定需要经债权人同意才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装修公司为扩展业务,常以各种优惠条件吸引业主与其签订合同,其中常见的一个优惠条件就是“减免物业费”。但因物业费的产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装修公司、房开商在经营期间常会发生不可控的风险,一旦他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承诺很可能会变成“空头支票”。因此,如遇到装修公司、开发商向业主作出类似承诺时,可要求装修公司(或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签署三方协议,对承诺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否则该承诺对物业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业主只能向装修公司(或开发商)进行维权。
原标题:《【以案说法】以“赠送物业费”承揽装修工程 小心成“空头支票”》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